Paul Gauguin, The Swineherd, Brittany
昨天的文章评论区非常热闹。难得可贵的是,虽然有众多不同意见,却没有喷子出现。立场可以不同,道理不能不讲,有一群讲道理的读者是很幸福的事。评论区反驳声音众多,来不及一一回复;又因为上一篇的篇幅有限,许多问题没能展开说,因此补上这一篇文章,一方面是再理清一下思路,另一方面也是回应反驳的声音。这篇文章写得很匆忙,没有好好打磨语言,到处都是拗口的长难句,在这里先给大家道个歉。
背景与事实事实部分毫无争议,这里简单地重述一下。一个美国人(下称雇员或 M ),在日本,通过一个在中国大陆无法直接访问的社交平台,用自己的账号,以英文为语言,发表了在中国大陆社交媒体上被认为是触犯中国政治禁忌的言论,遭到抵制。抵制的具体内容可以归纳为两项诉求:其一,雇主解雇该名员工;其二,要求雇主公开反对该员工所表达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项诉求并非是要求雇主为其员工的言论道歉,而是进一步要求雇主公开反对他的言论。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事实中看出:虽然雇主已经对其员工言论伤害中国人民感情(在两份声明中分别用 regretable 和「令人失望」)表达了歉意,但是其对这种言论所持的中立态度(尊重他「分享自己的看法」)依然没有平息互联网上的怒火。如果反着化用伏尔泰的名言,那么只有当雇主做到「既不同意你所说的话,还要剥夺你说话的权利」时,中国人民被伤害的感情才能得到安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用「雇主-雇员」来描述这两者的关系或许不是非常贴切,实际上两者的关系会更加松散些。
争议问题这篇文章要回应的最终问题当然是网友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了达到目的,又可以把这个问题拆分成以下几个小问题:
- 「网友的诉求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本身是否可以讨论;
- 雇员 M 的言论是否触犯中国的政治禁忌;
- 为此指责雇员 M 是否合理;
- 为此要求雇主解雇雇员 M 是否合理;
- 为此要求雇主公开反对雇员 M 所发表的言论内容是否合理。
接下来分别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1. 「网友的诉求是否合理」本身能否讨论这个问题看上去很奇怪,但是有必要谈一下。针对网友的抵制行为,一种常见的辩护是「他有他的言论自由,我也有抵制他的自由」,从而这篇文章的存在就显得没有必要了:人家爱抵制,关你什么事?类似地,在这件事的语境下,「自由」更多是一个道德概念而非法律概念。虽然这个结论有争议,但是抵制大多是民间行为,如评论区所说,抵制发生在国内,中国也没有去境外执法,有什么不妥的呢?这话确实不假,但是「自由」只是正当化某些行为的初步(prima facie)理由,是可以被其他的实质理由推翻的。例如说,18岁了,小明有不去上大学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去上大学是一个「好」的选择。他的父母可以告诉他,上了大学可以认识更多的人,还可以学到知识,所以他应该去上大学。同样,抵制的自由当然存在,没有法律规定说中国人不能抵制某一商品或服务,但这不妨碍我们对这种抵制行为的合理性做出评判。通过给出其他理由,来证明它合理或者不合理,我们便可以为以下问题提供指导:现在我既可以选择抵制,也可以选择不抵制,我该怎么选呢?
2. 雇员 M 的言论是否触犯中国的政治禁忌……………………………………………………………………………………………………………………………………………………………………………………………………………………….………………………………………………………………………………………………………………………………………………………………………………………………………………………………………………………………………………………………有主观恶意也好,出于信息不对等也罢。我们姑且来到光谱另一端,按照「从受害者主观来看是否禁忌」的原则,认为该言论确实触碰到了中国的政治禁忌。
3. 为此指责雇员 M 是否合理在上一篇文章中,我的论点很大程度上是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道德教条出发的。具体应用这一教条到这件事中,便是「如果在类似情形下你觉得对他人言论的干涉不合理,那么在类似的情形下你也不应该干涉别人」。原文中我举了两个例子。其一是英国作家鲁西迪在英国出版《撒旦诗篇》,被政教合一的伊朗视为「侮辱先知穆罕默德」而被宗教领袖霍梅尼下令追杀;其二是2018年中国春晚小品《同喜同乐》中因为有「扮黑脸」的桥段而被美国媒体斥为「种族歧视」。我举这两个例子是因为他们和当前事件有相似之处:他们都是在不认同某种禁忌的社会中,做出了被另一社会视为禁忌行为,并遭到了这些社会的谴责或抵制。考虑到评论区鲜有见到认同伊朗政府或者美国媒体所作所为的声音,我认为从上述两个例子中可以毫无困难地提炼出一个结论:禁忌(无论政治还是宗教)是有地域性的。超出这种地域性,将这些禁忌「出口」到别的国家,不仅会招致他国人民的反感,还会给经济交往平添障碍,不利于全球化的升入。对上述两个案例的反驳,主要集中在对他们与当前事件的相似性的质疑上。有人指出,在英国出版图书,只针对英国市场而不针对伊朗市场;中国春晚是在中国播出而不是在美国播出;而某组织的篮球的比赛却是在中国转播,针对中国市场的,因此可以说网友的诉求并没有突破禁忌的地域性限制,毕竟是他们先「进入」我们的市场。还有人指出,推特虽然不能在中国大陆被访问,但是有相当数量的中国用户,依然应该被视为是进入了中国市场。第一种观点犯了两个错误。首先,如果按照推特的那套逻辑,中国春晚不仅在 CCTV 播出,在 YouTube 上也能看到直播,事实上 YouTube 上专门有个账号叫 CCTV 春晚。YouTube 上有没有美国用户?当然有。有没有美国人会看春晚?当然有,否则「扮黑脸」就不会被拉出来批判了。可见受众群体是否具有绝对的封闭性并不是那么重要。其次,在这一阶段我们要回答的问题是为此指责雇员,也就是 M,是否合理。说「他们进入了中国市场」,究竟是「谁」进入了中国市场?显然,比赛转播、球衣球鞋等都是雇主开展的业务,M 只是代为管理而已,故而只有在论证完 M 应该受到指责,同时证明雇主应该对雇员的言论负责之后,这套「进入我们的市场」理论才可以成立。第二种观点令人感到疑惑。由于墙的存在,14 亿中国人中只有极少一部分可以访问墙外的网站,而这极少部分网民并非全都有推特账号,有推特账号的也不见得就把推特当成日常的社交软件用。基于上述事实,推特与国内互联网世界的相对隔离状态是毋庸置疑的,强行将这种隔离状态解释为已经进入中国市场或者说面向中国民众,难有说服力。同时,正如上文所说,春晚在 YouTube 上也有直播,是不是意味着春晚就面向美国市场,应该服从美国的政治正确了呢?如果上述两个案例还是不能很好地说明问题,那么再补充第三个。国内知名弹幕网站 Bilibili 上有很多很不「政治正确」的视频:
而同时,哔哩哔哩又是一家美国纳斯达克的上市公司:
如果哪一天某个自由派媒体的专栏作家愤怒地表示,你哔哩哔哩来我美国市场融资,却不尊重我们的政治正确,赶紧退市吧。然后董事会出来道歉,表示平台上的视频伤害到了美国少数族裔的情感,很遗憾,今后将会整改自查,营造一个更清新更平权的视频分享环境。如果你能接受这样的批评,那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教条在这件事上便不能束缚你,你可以放心地去抵制。顺便说一句,爱奇艺、微博也是在美国的上市公司,如果有天投资者打着企业社会责任的旗号把政治正确大棒挥到这两个平台上来,不知诸位能不能心甘情愿地接受呢?可是如果你内心深处,虽然知道歧视有色人种是不对的,但是依然忍不住骂美国佬一句「SB白左我B站上播啥关你屁事」,那么恐怕基于同样的理由,禁忌的地域性在雇员 M 身上依然适用。当然,正如之前强调的那样,没有人剥夺你去抵制的自由;只不过说,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教条出发,你这么做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因为如果不同社会背景的人都这么彼此要求对方,不同社会的禁忌变化相互交织,编成一张大网,让言论自由「窒息」。
4. 为此要求雇主解雇 M 是否合理在整个事件中,最容易被混淆的两个主体就是雇员和雇主。必须注意的是,雇员和雇主的人格是相互独立的,他们之间只有雇佣关系,而对于雇员的政治立场、宗教信仰等则无权过问。评论区最常见的反驳就是,比赛和球衣球鞋面对的都是中国市场,所以是他们进来而不是禁忌出去。然而,这些产业都是雇主的,和他雇员有什么关系?要让这个论点成立,首先得论证雇主应该对雇员的言论负责。没有任何依据告诉我这个命题是真的;恰恰相反,现代资本主义所缺少的人身依附性表明雇主不需要负这样的责任。道义上没有负责的根据,能不能从别的地方找呢?于是就有了「他有说话的自由,我有抵制的自由」这么一种说法。我是消费者,我就是看你不爽了,他就是要下台,否则我就不消费了。诚如上文所说,法无禁止即可为,爱咋抵制咋抵制。但是这种抵制也并非无可指摘。首先,正如上一篇文章结尾所说,这种抵制行为其实是把本地的禁忌出口到国外去了,如果大家都这么干,那么本地人除了要遵守原本已有的禁忌之外,还要遵守一些莫名其妙的外来的禁忌,重重禁忌叠加,无疑会破坏当地的言论自由。其次,这种抵制象征意义更多一些,毕竟和在推特上发表言论相比,走去投票箱给支持某些立场的鹰派候选人投票的性质恐怕更加恶劣,每隔几年成千上万的美国人都会干这样的事情,然而从未看见有骨气的人说咱不和美国佬做生意了。此外,利用这种方式抵制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加深外国企业和民众对中国的恐惧,这种恐惧必然会被政客利用,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最为重要的是,这种抵制会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阻碍。你的抵制必然激起我的强烈反响,而你能抵制我也能抵制,原本纯粹的经济信任和合同自由从此蒙上了意识形态风险的阴影。由特朗普带起头的经济政策武器化趋势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产生深远影响,政治优先很有可能导致企业更倾向于在意识形态相近的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从而规避这种风险。有人喜欢举几年前快船的例子,证明美国人在这个问题上的双标。其实这又回到了禁忌的地域性问题上。美国的禁忌就是政治正确,是种族歧视,故而不是受言论自由保护的言论,相反是仇恨言论,所以才有了后来的一系列操作。要把同样的逻辑适用到这件事上,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为什么中国的政治正确要成为美国人发言的禁忌」,因为只有在证明雇员的言论是不受保护的之后,雇主才能合理地进行干涉。刚刚已经证明,「来我的市场赚我的钱」这一理由并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为严格来说,产业都是雇主的,那么雇主而非雇员才是应该受到这种禁忌规制的主体;而在雇佣关系之外,雇主对雇员的政治立场无权过问,对于雇员的政治表达,除了表示遗憾之外很难再做别的事了。这个论点换一种方式表达如下:
- 雇主来中国做生意赚中国人的钱,因此要遵守中国的政治禁忌
- 雇主和雇员在雇佣关系之外,相互独立,雇主对雇员发表的受保护的言论无权过问
- 因为雇主和雇员相互独立,雇员不当然地受到规制雇主的域外政治禁忌的规制。
如果要求雇主开除发表某一言论的员工,那么必须证明:
- 该员工发表的言论是不受保护的
于是又回到在上述 3 部分处讨论过的问题,即政治禁忌是否应当具有「域外效力」上了。当然,有人说该雇员是公众人物,有较大影响力。然而拥有影响力本身并不能证明他的言论可以代表雇主。只要这是雇佣关系之外的事物,这个观点就只能代表他本人的态度,和影响力大不大、是不是公众人物无关。有人或许会指出,这件事情上美国人在玩双标。其实这件事和双标一点关系都没有,美国人对言论尺度的把握标准从始至终都只有一个,那就是有没有触碰美国的政治禁忌。既然中国政治禁忌不能适用于域外,那么雇员 M 的言论就不是不受(美国)言论自由保护的言论,便和之前快船队一事有了根本上的区别。
5. 为此要求雇主公开反对雇员 M 所发表的言论内容是否合理
在上面的段落中已经论证了由于雇员和雇主的人格独立,彼此不需要对对方负责。雇主的观点不仅独立于雇员的观点,也独立于外界的观点。既然雇主并没有发表触犯政治禁忌的言论,自然可以持中立态度,在某些问题上保持沉默。历史证明,逼人站队总是会演变成一些令人不愿回忆的浩劫。
结论虽然我已经重复了很多遍,但是考虑到评论区不断有人提,我还想再重复一遍。要想让4,5两点成立,光证明雇主有需要遵守中国的政治禁忌是不够的,还需要证明雇员在工作之外的私人言论也需要遵守中国的政治禁忌。如果不能说出为什么政治禁忌能对域外的个人产生效力,则随后的抵制都缺少合理性。因此我认为这种抵制是不合理的。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正如第1点所说,本文并非意在说明网友没有抵制的自由,只是在探讨这种抵制的合理性。雇员 M 发表某些言论,伤害到了中国人民的感情,于是大家去抵制他的雇主。行不行?当然行。但是如果一种抵制既缺少合理依据,又不能起到效果,反而会激起对立情绪,甚至造成更深远的负面影响,那么即便我们有抵制的自由,为什么还要去这么做呢?
非常好,获益良多。只是谈一点所谓国内的政治禁忌。这涉及如何产生的政治禁忌才是合理的。我认为,政治禁忌不能是被任何人,任何小群体指定的,而是要公众在各种思想自由、公平竞争,各方声音不被选择性消音,在探讨、辩论、思考中自发生成。其次,每个人有抵制的自由,但他有强迫别人抵制的自由吗?就这个事件,是央视体育直接下令停止转播等等,裹挟腾讯虎扑,以及更广大的球迷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