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orges Seurat, La Seine et La Grande Jatte

刚编的笑话一则:
微博网友对美国人说:「我们可以自由地的辱骂有色人种,可以公开赞美9·11恐怖袭击,你们可以吗?这就是你们的言论自由?」
到底啥是言论自由啊?
两百多年来,政治学家和法学家们连篇累牍的学说和旷世持久的辩论,都没有对此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约翰·密尔在《论自由》第二章给出了一个相对来说获得了广泛接受的定义:你想说啥就说啥(fullest liberty)。
当然,按照普通法惯例,这样一个宽泛的定义必有限制。在随后的段落里,密尔提出了一条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如果你行使(这个)权利会伤害到其他人,则这么做是被禁止的。这一限制被称为「伤害原则」。
伤害原则的门槛非常高,必须是要直接侵犯到他人权利才能为认为是造成「伤害」。他举了个例子:如果面对暴动的群众说是玉米经销商奇货囤积导致了饥饿,从而煽动其他们的情绪,对这个经销商造成伤害,那么这样的言论就是不被允许的。
很长一段时间内,信奉自由主义的国家都采取了这种标准进行立法。但是,正如上文所说,「造成侵犯他人权利的伤害」这个门槛太高,导致现实生活中的许多仇恨言论(hate speech)都落在了被禁止的范围之外。于是到了二十世纪,法哲学家费恩伯格(Joel Feinberg)提出了「冒犯原则(offense principle)」,即只要某种言论会让人感到冒犯,那就应该被禁止。
这一原则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它太主观了。不同人对同一件事物有不同的看法,必然会有人感到舒适而有人感到被冒犯。虽然费恩伯格提出了几个考虑因素来帮助判断,「冒犯」的界限依然模糊。「冒犯」是个形式的框架,还需要往里面填充一些实质的东西。
法律实证主义者可以轻松地把这个锅甩给立法者和法院:把言论自由视为一项法定权利,让它的边界由法律权威来划定,立法者和法院说是就是,立法者和法院说不是就不是。在代议制下,立法机关相对来说可以代表民意共识,法院的解释也通常能为大众所接受。
然而涉及到不同国家,问题就复杂了起来。每个国家有不同的历史传统,从而有了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什么东西应该被填充进「冒犯」的框架下亦有不同见解。既然言论自由是一项实在法上的法定权利,那解决办法当然是入乡随俗,在哪个国家就遵守哪个国家的法律和对「冒犯」的价值判断。
这个「在」字,最直接了当的解释就是「身在」的意思。如果人身居一国,又为何要尊重别国的法律呢?1989年英国作家萨尔曼·鲁西迪在英国出版《撒旦诗篇》,却在伊朗被宗教领袖霍梅尼下追杀令,为此还导致了伊朗和英国断交。固然,这部作品被指「抹黑先知穆罕默德」,但英国人在英国出版书籍,断无理由需要遵守沙里亚法,显然这便是「管太宽」了。
无独有偶,2018年中国春晚小品节目《同喜同乐》,亦因为扮黑脸(blackface)被美国媒体批为「种族歧视」。扮黑脸是美国历史上嘲笑黑人的方式,自然是他们眼中的 hate speech;中国没有贩卖黑奴的历史,亦不曾有嘲笑黑人的文化包袱,「扮黑脸」从未被赋予种族歧视的含义。有些媒体伸长手臂,在美国的语境下来做出解读,结果驴头不对马嘴。
如今有一个美国公民,身在日本,通过一个没有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的社交平台上,用自己的账号发表的言论。他的言论在另一个中国大陆的社交平台上引起反响,人们纷纷要求他的雇主辞退他并且道歉。这里其实有两个问题:第一,他的言论是否应该受到中国大陆的政治禁忌规制;第二,他的雇主是否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如果你既不认同伊朗在《撒旦诗篇》一事中的做法,也不认同西方媒体对《同喜同乐》的批评,还想保持逻辑一致性的话,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我认为这两个例子非常恰当,因为「侮辱先知」和「种族歧视」分别是伊朗(政教合一)和美国社会最敏感最底线最原则的问题。如果你同意这些宗教和政治禁忌不应该有「域外效力」的话,类似的其他禁忌也不应该有。
第二个问题,换一种表述,便是「是否应该用员工的言论来绑架雇主?」显然是不应该的。一方面,员工不是奴隶,和雇主只是经济上的雇佣关系,对于工作之外的如政治立场等,员工有绝对的自主权;另一方面,雇主本身亦和员工独立,员工自己的观点当然地不代表雇主观点。
通过市场优势,将本地的文化和政治禁忌塞进合同条款和集装箱里「出口」到全世界,从长远来看无疑是有害的。它模糊了言论自由的国界,使得拥有完全不同历史文化背景的社会遵守同样的也是更多的言论禁忌,即使这些禁忌对于当地社会来说毫无意义,从而破坏了言论自由。此外,由于价值观的冲突被放大,经济全球化将面临更多阻碍:你会抵制,我也会抵制,最后大家一起陷入「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的境地。前些日子刘亦菲因微博言论而遭外网抵制一事可窥见其中端倪。
说白了,经济虽然全球化了,政治和法律却没有全球化。进入一个新的市场,当然要入乡随俗,尊重本地人的禁忌。但是这种禁忌的效力仅限于该市场之内,而不应该延伸到全世界各个角落,否则就不是「入乡随俗」,而是「喧宾夺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