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做蠢事的人,也永远不会有任何聪明之举。 
——路德维希·冯·维特根斯坦

写在前面

为防止有人把这篇文章曲解为“传谣万岁”,我在这里强调下。知假传假是不对的,而且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是在信息真伪未确定的情况下,根据现有材料形成合理信念是无可厚非的。

什么是我们要的理性 

要说这年头我最害怕看见的一个词,非“理性”莫属了。每当有什么社会新闻在朋友圈被大肆转发,后面往往会跟着一个“反转”,揭示一些新事实、得出一些新结论,教那些先转发的人羞愧得无地自容,仿佛自己轻率的转发行为让自己成为了“网络暴民”。随之而来的便是“理性”的呼声,什么不信谣不传谣啦,博人眼球啦,媒体报道不能信啦,做新时代独立思考的网民啦。这种呼声看似正确无比,实则非但不可能实现,反而贻害无穷。

这倒不是说理性本身有什么问题。运用理智的能力,经过审慎思考,以推理的方式,得出合理的结论,这种被称为“理性”的能力无疑是过去几百年间推动人类进步的重要因素。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在转发社会新闻的这种情况中,什么样的行为应当被评价为“不理性”的,与之对应的镜像问题则是,什么样的行为应当被评价为是“理性”的。

有人认为,我们读者躲在屏幕后面,看不到完整的事件经过,仅凭媒体的只言片语便得出结论,显然是不理性的。若是按照他们的标准,读者天然不可能像一线工作者一样接触到一手材料,那便不能转发任何文章,不能发表任何评论,唯有自绝于互联网世界才能真正做到“理性”了罢。即便是一线工作者,囿于其能力与精力,亦不可全知全能地认识事件全貌,有论者所谓“看到完整的图景后再发表评论”不过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我们在此提出另一个标准:根据现有的事实材料,形成了“合理信念”,便不可被斥为“不理性”。

人能否形成“正确信念”,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从David Hume到Richard Rotty,有关的哲学争论便一直没停过。相比之下,人能否形成“合理信念”的争议便小了很多:即使持认识相对主义观点的人也承认,如果接受了某种认识系统,则在该系统内,可以形成合理信念。本文无意进行艰深的哲学探讨,在此仅下一个简洁的定义:如果某一信念是有理由证成(justified)的,则该信念是合理的

合理信念显然是可错的。从今天眼光看,哥白尼的日心说显然是错误的,但没有人会指责哥白尼得出的这个结论是“不理性”的。由此可见,理性对当代读者所要求的,并非是“要么正确,要么闭嘴”的行动准则。除非有些信息假到了显而易见的程度,否则读者没有能力也没有责任去判断信息的真伪全缺,这是媒体——内容提供者——应该做的事情。读者只需要在获得材料之后,结合自身经验,按照公认的推理规则得出结论,转发再多也无可厚非。

这里必须强调一下,上面所讨论的,是信息真伪未知的情况。若是知假传假,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别问丧钟为谁而鸣

为什么说有论者这种“理性”的呼声贻害无穷呢?因为一方面,它加剧了人们的政治冷感,使人们面对社会热点问题不愿发声、不敢发声;另一方面,它打破原有的权力平衡,使得弱者权利受到侵犯是更难得到救济。

倘若每一次出现什么社会热点,一波转发之后都会迎来“反转”,那么先转发并发表评论的人,不仅要承受被“打脸”的羞耻,还要被后来者扣上“盲从不理性”的帽子。久而久之,则遇事不敢妄议,等着后续反转出来了再说。可是我们知道,没有转发便没有曝光,没有曝光便没有关注,没有关注便没有后续。如果我们人人都谨言慎行,那么等待我们的将不会是事实真相,而是一次又一次的忽略与遗忘。在这个问题上,坚持“理性”只会把我们带向更深的愚昧

更可怕的是,如果人人都以“理性”为名而袖手旁观,那么弱者最后的发声渠道也会被堵塞。众所周知,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的权利得到很好的保障。在健全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之下,大大小小的冲突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外,我国《宪法》也保障了新闻出版的自由,舆论监督得以充分施展。如果一个人在上述渠道中都获得了充分的救济,那么此时网络自媒体便成了绝望中的最后一根稻草。可以想见,如果没有自媒体的传播,有多少官媒充分报道的事件将永不见天日,有多少人会在盛世的车轮下幸福生活。谁又能确保,不会有哪一天,一觉醒来,自己变成了推送中的人呢?